时间:2017-9-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农历腊月里的一天,泸县牛滩镇胡某一家人热热闹闹地聚在一起吃团年饭。饭桌上,胡某高兴地对家人说:“我想把大青冈(小地名)的树砍来卖了,再种巨桉。”家人都说种巨桉长得快,也赚钱。胡某的三个叔叔和哥哥也赞同,并让胡某帮忙把各自挨着大青冈的树一并砍了,都种上巨桉。胡某的弟弟提醒说:“你们的林木好像是公益林,全部砍的话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砍!”胡大叔说:“办证麻烦得很。自己栽的树,要砍要卖是我们自己的事情。管他的,砍来卖了就是,哪个来管你哟!”尽管弟弟再三劝说,大家还是嫌办证麻烦,一致决定找个买主砍来卖了就是。年6月,胡某就把大青冈的树(包括叔叔和哥哥的)全部卖给了夏某。夏某找上朱某,合伙雇请砍工把胡某指定的林木全给砍了。事发后,在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下,胡某、夏某、朱某主动投案自首。

小编

看来胡某三人知法犯法哟

。法律法院怎么判的呀?

法娃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

夏某、朱某违反《森林法》

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

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

木,数量较大(经鉴定,被

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36.

立方米),其行为触犯刑律

,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

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胡宗

翼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

人夏世明犯滥伐林木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朱栋良犯滥伐林

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千元。

由于我国农村林区特殊的历史、社会、人文环境,加之部分地区对林区农户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户不能合理合法地利用农林资源。以泸县法院为例,每年均有林权侵害纠纷类刑事案件发生,其中以滥发林木罪为主。该类案件大多是自家种植树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面积地进行非法采伐,滥伐林木的蓄积量量多时可达70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其中,涉嫌滥伐林木的被告人基本上都是常年传统种植林木的农户,以自供自销为主,偶有承包给他人的情形,这类人群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固守砍伐自家林木不违法的传统观念,在涉嫌滥伐林木后仍不自知。但是,经办案人员通知到案后,往往均能到案接受讯问,并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作出如实供述,庭审时亦能认罪、悔罪,判决后亦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和缴纳罚金。

因此,此类林权侵害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其往往具有自首情节,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应当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激化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还能严惩涉林权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林权保护宣传教育的后续效果。

小编

希望大家看了之后广而告之,

提醒身边人不要以身试法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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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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