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9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绥医保发[]8号)、《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绥医保联发[]2号)和《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绥医保联发[]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待遇及配套服务进行解读,供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掌握,利用政策看病就医,享受保障待遇。 第一篇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 1.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2.在我县城乡居住、户籍不在青冈县,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限 1.年10月1日—年2月29日为城乡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在此期间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28天之内参险,按照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要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未在缴费期进行缴费的,除新生儿外,其他城乡居民不能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年度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标准 1.一般成人居民、一般学生儿童、一般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元。 2.成人和学生儿童低保对象,地方财政每人资助元,医疗救助资金每人资助元。 3.重度残疾人,地方财政每人资助元,个人缴纳44元。 4.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事务局每人补助元。 5.对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每人给予元资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元资助。 四、参保登记 1.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和参加异地医保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统一采集、初审、记录辖区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并及时将纸制登记资料汇总报送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参保登记。 2.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无需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按规定直接缴费,基础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采集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录入和修正,城乡居民也可自行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医疗保障局进行修正。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及优抚对象,由扶贫办、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信息资料,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及流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乡居民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参保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1.乡镇、街道集中缴费。原已参保人员或新参保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参保经办机构采取现金、POS机划卡缴费的方式现场缴费。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限内归集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费,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经汇总核实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集体)》缴费至税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工商银行)。 2.金融机构直接缴费。新参保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凭参保登记时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个人)》和身份证到县工行营业窗口、办事大厅二楼税务局窗口工行代收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凭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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